保房金管〔20 20 〕 13 号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 定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可按规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并明确具体的缓缴及补缴方案的情况下,填写《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方案》向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在疫情期间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逾期处理或报送征信部门的,予以调整。三、适当提高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租房提取额度,由原每年10800元提高到13500元。职工可在年度内随时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已提取的可以补提差额部分。四、缴存单位和职工在纸质资料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邮寄、电子邮箱、微信和手机APP等方式将资料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各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可在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五、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起止时间暂定为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疫情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严格遵照执行。